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抗字第31號
抗 告 人 溫紹茜
相 對 人 廖貴蘭
關 係 人 温紹帆
廖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
月14日110年度監宣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審聲請人温紹帆聲請對相對人廖貴蘭(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監護宣告,經
原審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以110年度監宣字第545號裁定對
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惟相對人已於11
1年4月13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既已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
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依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林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