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程序監理人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4年度,56號
TYDV,114,家聲,56,2025070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即
程序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邱俐馨律師
丁巧欣律師
相 對 人 丙○○
代 理 人 江曉俊律師
黃光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4號酌定未成年人
監護人事件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之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叁佰元,由相對人乙○○
、丙○○各負擔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
,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
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
序監理人應就第1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
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4號
裁定選任為未成年子女丁○○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依法執
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並提出書面報告,為此請求報酬35,3
00元等語。
三、經查,本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4號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事件,經選任聲請人為未成年子女丁○○之程序監理人,聲請
人已與相對人及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祖父母、幼兒園師
長等進行會談、訪視,並觀察親子互動、參與開庭、撰寫報
告等,並提出程序監理人報告供本院參考,是聲請人請求報
酬核屬有據。本院參酌程序監理人提出之工作時數及費用表
、工作清冊,暨本件執行職務之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
、執行相關業務收費標準,及相對人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同
意平均負擔報酬等情,本院認聲請人請求報酬35,300元,要
屬合理,應予准許。再參以本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4號
案件裁定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所生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
,係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上開報酬應由相對人共同負
擔,方屬公允,爰命由相對人平均分擔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即每人負擔17,65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李佳穎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信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