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4年度,44號
TYDV,114,家聲,44,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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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趙學文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許可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趙學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趙學文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
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第1
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
承權利折算為價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二)又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
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
管理其遺產;第1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68條第1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再按遺
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
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
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訂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趙學文為受聲請人列冊服務之退除
役官兵,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被繼承人在臺無繼承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
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
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
務,並經聲請本院准以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0號裁定對被繼
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在案。茲因聲請人所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已有大陸地區
人民趙長桂聲明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故請准聲請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不動產標售作業規定變賣被繼
承人趙學文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一)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榮民基本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
證明書、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狀暨登記謄本、本院11
1年度司家催字第10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告、本院114年
4月23日桃院雲家暑113年度司聲繼22字第1142001528號函等
件為證,堪信為真實。(二)聲請人為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
繼承人,依法自應將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是聲請
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0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0 東隆段459地號土地 同上 0 東隆段247建號建物 同上 0 東隆段276建號建物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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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