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4年度,7號
TYDV,114,家繼訴,7,20250717,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成枬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街00○0 號0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秀珍
原 告 黃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4年6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
一審之訴駁回,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0,900元
(計算式:745,450元+749,450元=1,490,900元),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575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