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4年度,7號
TYDV,114,家繼訴,7,2025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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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黃秀珍
訴訟代理人 楊淑貞
原 告 黃鳳珠

上 列 2 人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舒彥綸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俊權律師
被 告 黃成枬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
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一頁第十四行關於「請求事件」記載,應更
正為「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
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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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