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9號
原 告 鍾嘉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素美間侵害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具狀補正⑴原告對被告
主張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⑵針對每項聲明原告主張
之請求權基礎(即原告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具狀補正⑴原告主張享
有繼承權之被繼承人姓名、及提出該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
統表(繼承系統表中請詳列該被繼承人之「全部」第一順位
繼承人姓名、及該些人名與被繼承人之親屬關係)、⑵請提
出原告主張享有繼承權之遺產清單(如遺產中有不動產,並
應提出全部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⑶陳報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之具體數額,以供本院核課裁判費。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30日起訴主張,被告教唆母親侵害
原告特留分、房屋、金錢,請求取消贈與等語,惟並未具體
表明下列事項,請依法補正: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補正本件「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註: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應為何種給付、行
為或不行為、或是確認何種法律關係,請具體表明請求之內
容。如原告聲明係請求金錢給付,應表明請求被告給付之具
體金錢金額、如聲明係請求被告就不動產所有權塗銷登記或
移轉登記,應具體表明該不動產之地號及建號)。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補正針對上開「每項
聲明」原告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註:請說明原告請求
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種法律關係、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
)。
三、原告主張被告有侵害原告之特留分,惟未說明原告就何人(
何被繼承人)之何遺產享有特留分,請具狀補正:⑴原告主
張享有繼承權之被繼承人姓名、提出除戶謄本及該人之繼承
系統表(繼承系統表中請詳列該被繼承人之「全部」第一順
位繼承人姓名,及該些人名與被繼承人之親屬關係)、⑵請
提出原告主張享有繼承權之遺產清單(如遺產有不動產,並
應提出全部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⑶又原告
尚未繳納裁判費,應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具體數額,以
供本院核課裁判費。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