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4年度,61號
TYDV,114,家救,61,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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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61號
聲 請 人 甲OO
代 理 人 蔡孟潔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乙OO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丙OO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
項、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其
訴狀內容觀之,不待法院踐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
知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54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現由本院114年度親
字第43號案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聲
請人以其無資力,就上開事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
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有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
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在卷可憑。又上開事件,
聲請人之主張有無理由,依形式以觀,尚待法院調查及認定
,並非顯無勝訴之望者。
三、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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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