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2003號
TYDV,114,司繼,2003,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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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003號
聲 請 人 林麗華
林麗玉


被 繼承人 林忠翰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林忠翰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林麗華林麗玉係被繼承人林忠翰(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
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之姊,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林忠翰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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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