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728號
TYDV,114,司繼,1728,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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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728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被 繼承人 張金龍(亡)


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張金龍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張金龍(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民國106年9月
29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桃園市○○區○○里0鄰○○00號)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
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張金龍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
限內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
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張金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
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
條及第117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金龍於106年9月29日死亡,經戶
政事務所查調戶政資訊系統,顯示其無配偶及子女之戶籍資
料,被繼承人之遺產無人繼承。又因國庫對於遺產之歸屬有
期待權,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行政機關,基於
利害關係人之地位,爰依民法第1178條之規定,聲請選任財
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死亡
證明書、桃園○○○○○○○○○桃市溪戶字第1140001162號函、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還榮民重要財物簽收表等件為證,又被繼承人無第一至第三
順序繼承人,此經本院函詢桃園○○○○○○○○○查核無誤,堪認
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再經本院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
於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意願,該署北區分署回覆無意見,此有
該分署台財產北桃一字第11408047760號函在卷可參。本院
審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國有財產之主管機關,具相當公信
力,且被繼承人尚有遺產可供處分,若於公示催告程序後無
人承認繼承,剩餘遺產依法即歸屬國庫,故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對本件遺產有管理實益,爰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
署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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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