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575號
TYDV,114,司票,2575,202507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75號
聲 請 人 楊登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宥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請求金額已加計利息,依民法第207條第1項規定,利息
不能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故請更正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