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554號
TYDV,114,司票,2554,2025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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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54號
抗 告 人 曾子芸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綠金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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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