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515號聲 請 人 范沛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鎧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750元。 二、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 表內容更正:附表編號2-4支本票並未約定利率16%)。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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