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894號
TYDV,114,司票,1894,2025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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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94號
聲 請 人 林郁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范邦儒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民國114年5月2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
6月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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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