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844號聲 請 人 吳嘉源 相 對 人 邱宥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片語■(O024)。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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