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844號
TYDV,114,司票,1844,2025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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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44號
聲 請 人 吳嘉源
相 對 人 邱宥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片語■(O024)。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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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