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56號
聲 請 人 宋易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逸嫿、徐博偉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經核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750元,經本院民國114年5
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
4年5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