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洪瑀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如茵(原名:林莉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
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
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二、請表明抵押借款已到期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