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9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蕭雅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曜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正確之附表3份(基地坐落有誤)。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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