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59號
TYDV,114,司拍,159,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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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秉澄(即陳畇蓁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
二、請提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42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
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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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