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助字,114年度,3005號
TYDV,114,司執助,3005,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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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助字第3005號
債 權 人 黃可欣  住○○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馬偉涵律師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王明義  住桃園市大園區西濱路1段1365巷126弄
            2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如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 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致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 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 第2款已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本 院預定於114年7月16日將會同鑑定人至現場執行,並先於11 2年5月7日發文請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逕向鑑定單位預繳費用 ,此項通知已於114年5月13日送達債權人陳報送達地址,有 送達回證一紙在卷可稽,債權人至遲應於114年5月18日完成 繳費程序。惟依本件鑑定單位即天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 4年7月8日114桃旭法鑑字第824號函,可知債權人迄未繳納 ,致本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附表 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附表:
標的:桃園市○○區○○里0鄰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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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