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2710號
TYDV,114,司執,92710,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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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271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秉宸  
           住○○市○鎮區○○○路0號32樓  
債 務 人 李鑐欣即李亞諭即李美鸞
           住○○市○○區○○○路00號(龜山戶
            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陽信商業銀行雲林 分行之存款等債權,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及投保 保險契約資料,而第三人係位於雲林縣,此有債權人聲請狀 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 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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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