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2121號
TYDV,114,司執,92121,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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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212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彥臻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債 務 人 簡秀麗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及薪津所得等 財產,又未具體指明第三人所在地,則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尚 屬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北市文山區,有債務人戶籍謄 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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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