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1587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瑞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黃瑞媛之勞工保險投保資 料及郵局帳戶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 明之情形。而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竹縣○○鄉○○路000巷00 號,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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