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1412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債 務 人 郭靜雯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上列債權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 後為強制執行,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 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北市士林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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