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1191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光平
住○○市○區○○路000號7樓
債 務 人 劉婉湘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婉湘所有對第三人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市政分公司及太平分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太原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其勞保、郵政資料,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西區、西屯區、 太平區、北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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