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0393號
TYDV,114,司執,90393,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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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0393號
債 權 人 戴瑟君  住○○市○○區○○路○段000號1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送達代收人 戴俊興  
           住○○市○○區○○路○段000號11樓
債 務 人 張玉蘭  住桃園市平鎮區復旦路二段150巷255弄
            9號8樓             
債 務 人 陳珮雯  住連江縣○○鄉○○村0鄰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玉蘭所有不動產,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花蓮縣。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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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