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0356號
TYDV,114,司執,90356,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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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035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溫紹茗  
           住○○市○區○○○道○段000號21樓
債 務 人 廖金龍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費光秀  住○○市○○區○○街00巷0號三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強制執行債務人廖金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新莊民安郵局之存款債權,及聲請查詢債務人等 勞保資料,而第三人係位於新北市新莊區,此有債權人聲請 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 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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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