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0214號
TYDV,114,司執,90214,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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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021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翔瑜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吳盛灶  住○○市○○區○○路○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郵政資料,即屬 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設籍於臺中市太平區,有債務人戶 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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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