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7847號
TYDV,114,司執,87847,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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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7847號
債 權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段00號8樓之3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住同上
債 務 人 威伊拉即SANIYOM WEERA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威伊拉即SANIYOM WEERA所 有對第三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之退稅款債權,惟 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沙鹿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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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