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6771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洪嘉穗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徉泰食品有限公司(解散)
兼法定代理 吳明智
人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黃俐彣即黃美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調查相對人吳明 智、黃俐彣即黃美霞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之開戶資料及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 相對人之保險契約,故於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有無可供 執行之財產及其所在地即屬不明。又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 市板橋區、臺東縣臺東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 7 條第2 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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