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6498號
TYDV,114,司執,86498,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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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649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思妤林玉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 所在新竹縣○○鄉○○村00鄰○○街000巷0號,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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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