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5961號
TYDV,114,司執,85961,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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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5961號
債 權 人 廖婉婷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債 務 人 賴振茂  住○○市○○區○○○○000號信箱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位於彰化縣及嘉義縣之 不動產,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及不動產之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 。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 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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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