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541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淑婷
住○○市○○區○○路○段000號11樓
債 務 人 羅興龍 住苗栗縣○○鎮○○路00○0號
(苗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向勞工保險局查詢債務人之投 保單位、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名下存款帳戶 ,屬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住所係在苗栗縣苑裡鎮,有債 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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