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86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羅浩宇即黃浩宇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保險投保資料以強制執行,惟查 債務人現籍設高雄市甲仙區,非在本院轄區,有戶役政資料 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