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4357號
TYDV,114,司執,84357,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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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3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芸汝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徐明佑即徐煒峰
           住○○市○○區○○○路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名下 之存款帳戶、向勞工保險局查詢債務人之投保單位名稱,屬 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南市善化區,有債務人 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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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