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4199號
TYDV,114,司執,84199,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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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199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代 理 人 黃麟惠  住○○市○○區○○○路0號13樓之15
債 務 人 夏鴻錦  住○○市○○區○○○街0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夏鴻錦對第三人特立潔環保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及查詢債務人保險等資料,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第三人設新北市永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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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