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119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承璋 住○○市○○區○○路○段000號17樓
債 務 人 余嘉珊 住宜蘭縣○○鄉○○村○○路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余嘉珊所有對第三人全球人 壽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 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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