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4068號
TYDV,114,司執,84068,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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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068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1               
           送達代收人 郭宇庭  
           住○○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1               
債 務 人 楊昌龍  住○○市○○區○○○村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秀朗郵局之存款債權,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新北市永 和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 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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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