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274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鐘麗雅
債 務 人 石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設籍於 新北市○○區○○里0鄰○○○道○段○號六樓(新北○○○○○○○○),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