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54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煒怡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鄭文雅 住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二段268巷22
號4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並請求強制執行債 務人於第三人汐止厚德郵局之存款債權,而第三人係位於新 北市汐止區,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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