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79180號
TYDV,114,司執,79180,202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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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918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顏孝辰  住○○市○○區○○路○段000號10樓
債 務 人 邱榮玄即邱平水
           住○○市○○區○○路00巷0○0號2樓
債 務 人 曾玉蘭(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曾玉蘭(歿)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其他部分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6月30日聲請強制查詢債務人等郵局、集 保及保險資料,惟債務人曾玉蘭(歿)已於107年3月31日死亡 ,另債務人邱榮玄即邱平水住所在台中市,此有其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 情形無從補正,另債務人邱榮玄即邱平水之部分應屬臺灣台 中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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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