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892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鴻龍即陳瑟娟之繼承人間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強制執行程序之兩造均需有當事人能力,是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 要件,不生補正之問題,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 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於114年6月27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陳鴻龍 即陳瑟娟之繼承人已於112年10月10日死亡而無訴訟法上當 事人能力,此屬無從補正之法定要件欠缺,其聲請自應駁回 。
三、依前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