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75642號
TYDV,114,司執,75642,202507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56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顏國政  住○○市○○區○○街○段00號2樓 
債 務 人 鍾張月秀 住新竹縣○○鄉○路00○0號臨 
債 務 人 鍾易勳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設籍於新竹縣尖 石鄉,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