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73395號
TYDV,114,司執,73395,202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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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3395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債 務 人 黃建成(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民國97年12 月21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料可稽,從而,債權人對已無 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 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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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