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2604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于占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 供執行,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逕行發 給債權憑證。惟查,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係在新竹市,非在 本院轄區內,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第30條之1 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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