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1514號
債 權 人 薛莉蓁 住彰化縣○○鎮○○街00巷0弄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號F2棟6樓D
室
債 務 人 黃凱誠即黃琨淯
住○○市○○區○○○街000號(桃園區
戶政)
居桃園市○○區○○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凱誠即黃琨淯所有對第三 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竹市東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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