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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70041號
TYDV,114,司執,70041,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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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0041號
聲明異議人
即債務 人 劉成雙  住○○市○○區○○路000號之1號4樓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
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間債務仍有爭議,為此 對本件強制執行程序聲明異議。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 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 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執行名義成 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 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 1項本文、第3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規定自明。基此,聲明 異議,乃對違法執行程序所為之救濟。至實體上權利義務之 爭執,執行法院並無審認判斷之權。
三、聲明異議人主張債務仍有爭議,核屬實體爭執,本院並無調 查審認權限。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非聲明異議所得救濟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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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