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69004號
TYDV,114,司執,69004,202507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9004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曾崇寧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陳周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 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 定有明文。故對於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法院認有調查之必要 時,對於調查之方法,有相當之裁量空間,除債權人有不能 協力、配合之情形外,自可命債權人查報,債權人並因此負 有協力、配合之義務。次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 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 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 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 法第28條之1 第1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 ,本院將依法進行查封、鑑價等程序。因本件執行標的物為 共有之不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102 條第1 項規定,執行法 院應將第一次拍賣之期日通知全體共有人。又為知悉共有人 為何人、共有人之最新送達地址、其權利能力是否受有限制 、是否已死亡、是否須通知其繼承人及有無不能通知等情形 ,有命聲請人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第一類全部謄本、共有人 名冊及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之必要,始得續行執行程 序。故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同年7月14日通知聲請人於 文到5 日內,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第一類全部謄本、共有人 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謄本內之記事欄請勿空白),倘共 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謄 本內之記事欄請勿空白),聲請人分別於114年6月11日、同 年7月18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憑,惟屆時均 未為上開行為,聲請人自最初收受通知迄今已有相當時日, 非時間急迫無法提出相關資料,亦未向本院陳述不能提出之 原因,顯係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致



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依首開規定,其強制執行之聲 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桃園市龜山區體大段319、444、447、531、537、538、53 9、540、582、630-1、580、595地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