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67446號
TYDV,114,司執,67446,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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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744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 理 人 葉芳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文程周添全徐花間等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徐文程周添全徐花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於114年6月2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徐文程周添全徐花分別已於111年7月5日、90年11月14日、97 年10月3日死亡而無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此屬無從補正之 法定要件欠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 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依前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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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