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65169號
TYDV,114,司執,65169,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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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516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李金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 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而債務 人之住居所係在臺北市萬華區,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 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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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