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9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施世宏
債 務 人 洪國治
洪智建(即洪裎寓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洪國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柒萬
貳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
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洪國治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洪智建(即洪裎寓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洪裎
寓所得遺產範圍內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